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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3392江阴市旺绩纺织有限公司与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旺绩纺织有限公司,许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3392号原告:江阴市旺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周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被告:许健,男,1986年12月20日生,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江阴市旺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绩公司)与被告许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旺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0000元及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面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2014年11月15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7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分期归还,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许健未作答辩。旺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还款承诺等证据,本院组织质证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旺绩公司与许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许健向旺绩公司购买各种型号的羊毛呢。后旺绩公司依约发货。2014年11月15日,双方对账,许健确认结欠货款370000元并承诺于对账之日的下星期四付5万元,12月10日付5万元,12月30日付10万元,1月30日付17万元。后许健一直未付,为此旺绩公司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健结欠原告旺绩公司货款37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许健给付货款及承担相应利息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被告许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健应给付原告江阴市旺绩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许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