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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214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人代表: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社,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主任,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光,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主任,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张威,男,39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