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507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负责人:高新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定福,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大庸桥月亮湾花园经投公司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魏鲡莹,执行董事。第三人: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23栋117。法定代表人:林标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家界比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界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光水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吴廷杰人民陪审员  谭琼勇人民陪审员  田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