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学斌,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光辉,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智刚,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先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德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卞学斌、吴光辉,被告(反诉原告)埃德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智刚、胡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六建公司诉称,埃德法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由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变更而来。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西华北路×号的综合楼的主体、装饰、室外附属及消防泵房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GF-1999-0201)四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现该工程按照合同和被告的要求,按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和交付,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他要求。2010年4月16日竣工验收结束后,原告按照被告和合同的要求,及时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送交被告。被告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原告多年用尽合法手段催促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形成会议纪要一份。2014年5月15日,涉案合同的工程结算审计全部结束。该工程合同价为16939844.86元,决算价为16881072.7元,最终结算审定价为13923245.59元。截止目前该工程已付工程款11344158.6元,尚欠2579086.99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欠款项应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现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79086.99元及其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反诉原告)埃德法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诉请2579086.99元,其中5%的质保金约690000元现在还没有到期,应当从原告诉请中扣除。2、诉争工程交付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发函并且通过监理部门与原告协商,原告均没有能按照约定履行维护责任,经过被告请专门部门测算,此款项近80余万元,故被告暂时没有将双方约定工程尾款支付给原告。埃德法公司提起反诉,诉请判令:1、六建公司支付埃德法公司维修费用1382986.23元;2、六建公司承担反诉费用及鉴定费用18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六建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是屋面防水为五年,其余均为两年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双方诉争的工程在2010年4月16日已竣工,且经各方验收合格,反诉原告所提到的所谓工程质量问题,大部分已超出保修期限的范围内容,而其中所诉的有关屋内渗水的事项,也已经超出五年保修的约定,故此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给付维修费用欠缺合同依据,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埃德法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5日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甲方)与六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及门卫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浦口珠江工业园;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幕墙;合同价款:13270000元。2009年9月2日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甲方)与六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室外工程;工程地点:南京市浦口珠江工业园;工程内容: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厂区雨水、污水、给水、消防及道路工程;合同价款:1022000元。后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甲方)与六建公司(乙方)又分别就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室内装修工程及消防水池工程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分别为2277844元、370000元。四份合同总价款为16939844元。六建公司、埃德法公司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上确认,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包括地下室外墙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位);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3、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其他约定:未包含在上述范围中的质量保修内容,保修期均为两年。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工程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按主合同有关条款进行支付。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30天内结清保修金。2010年4月16日,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六建公司、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确认: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符合验收要求。2011年4月14日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六建公司盖章确认“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对位于浦口区珠江工业园的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及门卫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1年4月14日起,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015年4月14日,埃德法公司通过EMS向六建公司寄送“通知函”,阐明埃德法公司综合楼工程已于2011年4月26完成竣工验收,但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六建公司一直没有解决,且问题越来越严重,故埃德法公司将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保修卡规定自行委托他人进行修缮且费用从本项目保修金中扣除。对此六建公司认可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了该“通知函”。2011年4月26日,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六建公司、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章,确认:经对本工程(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门卫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分部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5月15日经六建公司、埃德法公司及江苏众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结算,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土建、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审定价为13923245.59元,被告已付11344158.6元,尚欠2579086.99元。六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工程款应于结算后六个月内支付,即2014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另查明,2011年10月10日经南京市浦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2015年12月8日经埃德法公司申请,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JGJD2015-039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工程渗水点多,渗水原因多,主要有如下几种原因:1、填充墙体与框架结构连接处开裂,同时外墙面防水层因老化、脱落等原因造成防水功能失效,从而导致雨水沿开裂处渗入。部分墙体与框架柱间连接不可靠,造成填充墙与主体框架间存在竖向裂缝,从而引起渗水。2、窗框周边塞缝不密实造成渗水。3、幕墙边框和墙体之间缝隙过大且未作处理导致雨水进入;女儿墙顶部砂浆剥落,导致雨水从孔隙处进入室内。4、有防水要求的墙面防水没做好;卫生间预留洞口填塞不密实,楼面防水没做好,水管漏水,导致渗水……该鉴定产生鉴定费用60000元。2016年5月23日经埃德法公司申请,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苏方建[2016]司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方案为:修复步骤:屋面防水、落水管;裂缝、窗边、梁底填充墙;外墙、幕墙与墙搭接处;室内装饰层。首先维修落水管、屋面,再将窗、梁底填充墙、裂缝进行处理,然而处理外墙及幕墙,最后进行室内装饰层修补。后该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苏方建[2016]司鉴字第8号意见书补充内容”。该鉴定产生鉴定费用90000元。2017年2月经埃德法公司申请,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华工字(2016)第050号《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房屋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房屋维修工程造价1382986.23元。该鉴定产生鉴定费用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六建公司提交的关于埃德法公司主体资格的变更情况、变更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埃德法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会议纪要(B61-1103018)、会议纪要(B61-1011021)、会议纪要(B62-1106004)、工程联系单(C2-2011-06-21-1)、工程联系单(C2-2011-06-28-1)、工程联系单(2014001)、照片、通知函及回执、综合楼局部维修方案、投标报价汇总表、分布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6页、总价措施清单及计价表2页、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发票4张、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产品买卖合同、发票2张、清单及南京方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JGJD2015-0390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方建工程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苏方建[2016]司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华工字(2016)第050号《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房屋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3张及六建公司、埃德法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六建公司与埃德法公司签订的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关于六建公司本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79086.99元及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对工程审定价13923245.59元,埃德法公司已付11344158.6元,尚欠2579086.99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埃德法公司应支付六建公司工程款2579086.99元。因2014年5月15日经六建公司、埃德法公司及江苏众天信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结算,南京宏瑞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综合楼土建、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审定价为13923245.59元,六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工程款应于结算后六个月内支付即2014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故埃德法公司应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埃德法公司反诉请求:六建公司支付埃德法公司维修费用1382986.23元。本院认为,因2011年4月14日双方签订“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且当日埃德法公司通过EMS向六建公司寄送“通知函”,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六建公司主张权利,故保修期应从该日计算。由鉴定结论反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系因六建公司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所致,故六建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六建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经鉴定房屋维修工程造价1382986.23元,故该费用应由六建公司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79086.99元;二、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维修费用1382986.23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抵扣,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100.76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3409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80元,南京埃德法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201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23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0000元,由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409元。审 判 长 张 茗审 判 员 林咏梅人民陪审员 谢苏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