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岳修芳、李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岳修芳,李文平,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修芳,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李文平,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1-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岳修芳、李文平、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强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