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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岳修芳、李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岳修芳,李文平,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修芳,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李文平,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1-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岳修芳、李文平、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强于立案后七日内未交费,现已超过七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按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