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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英良与张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良,张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吴英良,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慧娟,女,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利息2193元,案件受理费209.1元,共计22402.1元,执行费236元由被执行人张慧娟承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慧娟的存款2263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