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胡公庙村8号一楼北面。法定代表人:吕涛。被执行人: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城路125号二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邢益民。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鑫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限制了被执行人绍兴市渔来通服饰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邢益民进行了布控。现本案执行标的为95713.51元,执行到位0元,未履行95713.51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