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金财与孙庆、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财,孙庆,刘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538号原告:赵金财,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孙庆,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被告:刘淑荣,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鲁县。原告赵金财与被告孙庆、刘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财撤诉。案件受理费691.00元,减半收取计34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