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彭继胜诉彭南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继胜,彭南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268号原告彭继胜,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住永顺县。被告彭南岳,男,1944年5月12日出生,住永顺县。原告彭继胜诉被告彭南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继胜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继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