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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3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钱某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婷,山东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