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3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钱某某,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婷婷,山东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