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姣子与被告郭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姣子,郭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782号原告:胡姣子,女,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魏鋈铮,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军,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梦龙,男,xx出身,汉族,住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何朝晖。委托代理人:刘启,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姣子与被告郭梦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姣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姣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姣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原告胡姣子承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人民陪审员  黎继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