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辉与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76年3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汲静韬,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华,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信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上诉人张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付 哲书 记 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