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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毛小芹与任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芹,任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44号之一原告:毛小芹,女,生于1964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任廷芳,男,生于1991年6月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毛小芹与被告任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毛小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小芹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毛小芹承担。审 判 长  聂国刚审 判 员  王云琴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