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毛小芹与任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芹,任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44号之一原告:毛小芹,女,生于1964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任廷芳,男,生于1991年6月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毛小芹与被告任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毛小芹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小芹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毛小芹承担。审 判 长 聂国刚审 判 员 王云琴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