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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范峰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范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848671370R。法定代表人王心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翁怡平,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范峰萍,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峰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峰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4053.80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范峰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K×××××的小型汽车在(2015)丽遂商初字第1488号案件中查封,但该车辆至今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范峰萍与其原配偶周夏根于2015年3月4日登记离婚,因范峰萍原配偶周夏根涉嫌刑事犯罪,导致被执行范峰萍名下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环城南路十四弄八支弄2号的房地产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查封,该房产一时间难以变现。本院已在(2016)浙1123执60号案件中冻结范峰萍的工资以及公积金,除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由于被执行人范峰萍在本院有多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申请(2017)浙1123执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