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春香与王卫忠、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香,王卫忠,王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27号原告贾春香,女,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王卫忠,男,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永生,男,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香诉被告王卫忠、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春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