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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波诉被告白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波,白海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095号原告丁波,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海青,男,30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波与被告白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丁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丁波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