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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强平与陈世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平,陈世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546号原告:吴强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陈世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吴强平与被告陈世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强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强平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强平负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