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强平与陈世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平,陈世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546号原告:吴强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陈世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吴强平与被告陈世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吴强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强平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强平负担。审判员 徐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