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景月与冯洪建、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月,冯洪建,杜青,王世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78号之一原告:袁景月,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洪建,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杜青,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王世兵,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景月与被告冯洪建、杜青、王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景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景月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景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袁景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