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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袁景月与冯洪建、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月,冯洪建,杜青,王世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678号之一原告:袁景月,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冯洪建,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杜青,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菏泽市。被告:王世兵,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景月与被告冯洪建、杜青、王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景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景月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景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1920元由原告袁景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