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壮生与被告付宝缠、李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壮生,付宝缠,李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621号原告马壮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付宝缠,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李海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壮生与被告付宝缠、李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壮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马壮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