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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壮生与被告付宝缠、李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壮生,付宝缠,李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621号原告马壮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付宝缠,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李海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壮生与被告付宝缠、李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壮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马壮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