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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明,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周月明,女,195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新临东路南侧古北1号3单元二楼西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09093363。被执行人高艳红,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孙召镇孙召村前林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08203755。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豫1729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高艳红未在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周月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艳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艳红的银行存款7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中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