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异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西侧88号。法定代表人:高正平,总经理。第三人:高正平,男,1967年10月18日生。第三人周海风,女,1971年4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鲁阳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以下称高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皓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第三人高正平、第三人周海风系夫妻关系,均为被执行人高皓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高皓公司于2010年7月7日前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1万元,由第三人高正平认缴人民币301万元,周海风认缴人民币200万元。但其中500万元是从案外人陈晓平账户转入高正平账户,7月7日高正平将账户内301万元转入高皓公司验资户,200万元转入周海风账户,周海风又将200万元转入高皓公司验资户。7月8日验资完成后,高皓公司将该500万元办理了银行汇票,转入案外人陈晓平账户。以上事实,由高皓公司的验资报告、相关的银行往来凭证证明,足以认定第三人高正平、第三人周海风在增资500万元后又抽逃出资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高正平、周海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高正平、周海风应在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高正平、周海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偿(2016)鲁0323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淑海审判员 杨朝程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