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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洪生、陶迎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生,陶迎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生,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福州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杨秋金,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陶迎迎,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生,住永修县。王洪生与陶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4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洪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永修县法院辖区内,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洪生与陶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榕仲裁字第426号裁决书】由永修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