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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居山与陈峻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居山,青州市宝昌镀膜厂,陈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148号原告李居山。被告青州市宝昌镀膜厂。经营者:黄新红。被告陈峻。原告李居山与被告青州市宝昌镀膜厂、陈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居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居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居山负担。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