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兰华、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华,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华,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林,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警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李兰华因与被上诉人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兰华因暂提供不出证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兰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兰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平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