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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钟光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67号被执行人钟光安,男,1957年8月10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钟光安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9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光安应缴纳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钟光安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钟光安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宗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