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与被告俞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俞跃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73号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弘阳装饰城B1区***室。经营者:茆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住址同上。被告:俞跃进,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诉被告俞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俞跃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泫氏铸管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胡正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