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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荣、胡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樊荣,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樊荣,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胡蓉,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江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07日立案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申请执行樊荣、胡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61111.04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樊荣、胡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1111.04元,已执行到位3000元,被执行人樊荣、胡蓉尚欠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分公司58111.04元。二、终结(2013)温江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