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褚超寿与廖志勇、梁如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超寿,廖志勇,梁如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000号申请执行人:褚超寿,男,汉族,1967年1月22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委托代理人:褚嘉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志勇,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如慧,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褚超寿与被执行人廖志勇、梁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志勇、梁如慧应支付50000元、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6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95.15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