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孝银与肖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孝银,肖代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53号原告:何孝银,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代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何孝银与被告肖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孝银的委托代理人何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代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孝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代平支付欠款57,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2016年6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彩钢棚款57,000元。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依然没有还款。被告肖代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何孝银为被告肖代平安装活动板房彩钢棚,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57,000元未付。2016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2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再付20,000元,其余17,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付清。后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付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因欠原告货款而向原告出具《协议》一份,承诺分期偿还欠款,该《协议》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表示尚欠原告款项的凭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履行该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代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何孝银支付欠款5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3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肖代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肖代平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何孝银垫付,由被告肖代平在给付上述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何孝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霜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