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秩润与徐贻军、谢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秩润,徐贻军,谢彩霞,徐贻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286号原告:李秩润,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更,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贻军,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谢彩霞,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徐贻银,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李秩润与徐贻军、谢彩霞、徐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李秩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秩润在庭审辩论前以徐贻军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秩润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李秩润负担。审 判 长 林小玲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兰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宁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