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应与汪大湧杨春兰等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应,汪大湧,陈仕兰,杨春兰,康远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应,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菊,女,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章应之妻,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大湧,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仕兰,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春兰,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远兰,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现居住重庆市南岸区。再审申请人章应因与被申请人汪大湧、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仕兰、杨春兰、康远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应申请再审称:纠纷发生系汪大湧无故辱骂他人引发,章应劝解时首先汪大湧动手,且纠纷中并无发现汪大湧有骨折,因此,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57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章应提出的申诉意见,经查,司法鉴定证实汪大湧左手第2掌骨头闭合性骨折,伤残等级属X级伤残;虽然汪大湧在公安机关的几次询问笔录中对其如何受伤及是何人造成其左手第二掌骨头闭合性骨折的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但汪大湧和章应发生抓扯的事实能够确认,故章应应对汪大湧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汪大湧和章应在纠纷中均缺乏冷静,发生抓扯导致汪大湧受伤,汪大湧和章应各自应承担50%的责任的判处并无不当,因此,章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卉萍审 判 员 黄 成代理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