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丽君与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君,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23号原告田丽君。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海洋。原告田丽君诉被告浙江凯驰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