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271号原告田某1,男,193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田某2,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与被告田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田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田某1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某1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天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