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移民与长治市仙都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移民,长治市仙都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0411民初1658号原告:李移民,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被告:长治市仙都大酒店,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广场小区**号综合楼所在层3。法定代表人:于连众,职务董事长。原告李移民诉被告长治市仙都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李移民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移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移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4元,减半收取22487元,由原告李移民负担。审判长刘峻人民陪审员焦丽丽人民陪审员牟滇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郜平书记员徐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