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熊艳华、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熊艳华,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801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方耀添。委托代理人:郑少媛、林达荣,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艳华,女,1973年11月23日,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屈勇,男,1967年8月13日,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熊艳华、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俊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茹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