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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191号之一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江西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0242359P。法定代表人:谢章福,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11栋2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5158D。法定代表人:唐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0114民初2913号之一的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预拌砂浆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方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