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国章、孟德兴、代林生、梁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唐国章,孟德兴,代林生,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唐国章,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住湖南省道县,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孟德兴,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住湖南省道县,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执行人代林生,男,汉族,1981年5月9日,住四川省荣县,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梁华,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广汉市,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唐国章、孟德兴、代林生、梁华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国章、孟德兴、代林生、梁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移送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唐国章、孟德兴、代林生、梁华尚欠罚金14000元【其中:唐国章4000元、孟德兴4000元、代林生3000元、梁华3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移送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罚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