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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与被执行人宴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英,晏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生于1978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晏云春,男,生于1975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陈小英诉晏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小英依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现因陈小英诉晏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