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英与被执行人宴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英,晏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女,生于1978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晏云春,男,生于1975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陈小英诉晏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小英依法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现因陈小英诉晏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申请执行人陈小英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