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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翼飞与孙东、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翼飞,孙东,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1456号原告:廖翼飞被告:孙东被告:叶玉原告廖翼飞诉被告孙东、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翼飞,被告孙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按年利息24%,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孙东于2016年7月2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孙东认可借款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孙东出具借条确认借原告7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孙东、叶玉是夫妻,理应共同偿还上述共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东、叶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廖翼飞借款7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孙东、叶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