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仁明与孙生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明,孙生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吴仁明,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关王庙乡被执行人:孙生燕,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关王庙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明与被执行人孙生燕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生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生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仁明46000元。但被执行人孙生燕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生燕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孙生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孙生燕罚款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仁明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孙生燕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吴仁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孙生燕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孙生燕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吴仁明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