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琼苗与李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苗,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616号申请人张琼苗。被执行人李博。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博的银行存款61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