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行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俞彩妃、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彩妃,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行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彩妃,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广路12号。法定代表人章武科,局长。委托代理人尤坚斌(特别授权代理),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岳建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晓丽(系宁海县阿美化妆品店经营者),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俞彩妃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226行初41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明,上诉人俞彩妃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按上诉人俞彩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彩妃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朝凤审 判 员 秦 峰代理审判员 尹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