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叶宗改、叶宗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叶宗改,叶宗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99号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县城迎宾大道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宗改,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宗润,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宗改、叶宗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阳西县汇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岑 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