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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林斌、李保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林斌,李保山,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37号申请人:郑林斌,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李保山,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址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李艳,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址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郑林斌与被申请人李保山、李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保山、李艳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城橙园45-401房产(房屋代码HSS000926007)予以查封。申请人郑林斌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东段新法院北侧200米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利城关镇字第01615401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保山、李艳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城橙园45-401房产(房屋代码HSS000926007)予以查封;二、查封申请人郑林斌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东段新法院北侧200米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利城关镇字第01615401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洪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