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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濮邦健与李自赳、黄爱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邦健,李自赳,黄爱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365号原告:濮邦健,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李自赳,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黄爱习,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濮邦健与被告李自赳、黄爱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邦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濮邦健负担。审判员  韦善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福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