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继祥与朱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祥,朱文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继祥,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文道,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继祥与被执行人朱文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告朱文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继祥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文道负担。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5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