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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许之安、冀瑞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许之安,冀瑞英,冀杰,李树平,许庆喜,邵翠莉,孙中起,靳桂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2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富裕县中心路。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告:许之安,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冀瑞英,身份证号×××,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冀杰,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树平,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许庆喜,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邵翠莉,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孙中起,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靳桂云,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许之安、冀瑞英、冀杰、李树杰、许庆喜、邵翠莉、孙中起、靳桂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