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吴胜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吴胜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10号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赖立。委托代理人马芬,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4日,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胜碧,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胜碧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1325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吴胜碧与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网签的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化凤山棚户区”改造4号楼1单元共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