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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仵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07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王上村第二居民组。被告仵某某,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杜村第四居民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9号天宇商务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利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铜城镇道北东街178号粮仓2巷1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仵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全人民陪审员  李天义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