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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清河与河南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河,河南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31号原告:张清河,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同心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25198556J负责人:徐雅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民,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河诉被告河南省雅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张清河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